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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维权意识强了,觉得受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会选择诉诸法律,这本来是好事,可是一定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就告哦。
我自己的地,想种啥就种啥。
这个......真不是!
如果你家地恰好在高压线保护区内,不能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比如速生的桉树等。
真的吗?种了会怎样?
山东淄博市某村62岁的王老汉有块责任田,1条10千伏高压线穿过。2005年,王老汉在高压线下栽了杨树,供电公司多次上门告知其危害并劝说他把树砍掉或移栽,王老汉不听,甚至和供电人员发生了争执。
2006年7月,一场暴风雨下个不停,王老汉放心不下他的杨树,披着雨衣来到责任田。这时,一阵狂风刮倒了一棵杨树,压断了高压线,断头恰好甩到王老汉身上,他当即触电身亡。
事后,王老汉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10余万元。
法庭调查后认为,供电公司架线在前,王老汉栽树在后,且线路离地距离符合安全规定,供电公司多次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砍树,并设立了危险警示标识。王老汉明知有危险却执意不听劝阻,此事故应由王老汉负责,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十年和供电公司打了八场官司...
过去十年间,为了一棵香樟树与上方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问题,金某与国网上海电力前后发生过多次诉讼,且多次穷尽一审、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
上世纪60年代,金某在住宅后栽种了一棵香樟树。1984年,国网上海电力在该树上方距离地面约16.24米高度处架设了220千伏线路。
第一次:金某起诉
2004年10月23日,因树木高度危及线路安全,上海超高压输变电有限公司派工作人员对超高树枝进行了修剪。同年12月,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金某上诉
金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该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第三次:金某申请再审
2006年12月,金某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高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超高压输变电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人民币1000元;金某承诺,其种植的树木如妨碍电力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度等要求自行修剪,如不予修剪将依法处理;金某保证,今后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从此息诉,并撤回再审申请。
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如约向金某支付了1000元,但金某却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保证香樟树不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
2007年7月,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香樟树距高压线仅3.76米,小于4.5米的安全距离,遂要求金某按约修剪树木,但金某却未修剪。随后,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及金某发函,均无果,便于8月31日自行派员修剪了树木。
第四次:金某再起诉
金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金某全部诉讼请求。
第五次:金某再上诉
金某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次:金某再申请再审
金某仍不服,于2009年10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高院明确裁定,驳回金某的再审申请。
2011年7月,上海电力检修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视时发现香樟树与超高压线间的安全距离已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金某尽快修剪但未果。
第七次:供电公司起诉
上海电力检修公司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香樟树对上方220千伏电力线路的妨碍,使树木与导线的距离大于4.5米的最小安全距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修剪。该判决生效后,金某拒不执行,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次:供电公司再起诉
2015年9月,上海电力检修公司工作人员经实地勘察后发现香樟树与高压电线间已小于4.5米的安全距离,再次向金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函后三日内自行修剪确保线路安全,否则将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修剪。在金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某自行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香樟树。庭上,上海电力检修公司认为,线路架设的合法性已经前次生效判决得以确认,无需举证;被告与原告于2006年签订的和解协议内容应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则应当按协议自行修剪香樟树,以确保线路安全。
2015年9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上海电力检修公司胜诉,判令被告金某于10日之内自行修剪香樟树,使其与线路距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一审法院同意启动先予执行程序。
洛江区法院大声说“不”——王某某必须砍掉威胁高压线线路安全运行的速生林!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220千伏大城Ⅰ、Ⅱ路线路工程竣工投运,由福建泉州供电公司负责运维管理。2014年6月,被告王某某开始在该电力线路下方种植桉树,供电公司发现后,分别与当地的区、镇、村及被告沟通协商,发放隐患通知书、告知书,并向市安委会报告备案。被告提出高额的补偿金,供电公司无法接受。
2016年3月,供电公司员工发现该线路43号杆塔周围及43~44号杆塔之间线路通道走廊内的速生林危及上方高压线线路运行安全。
2016年9月26日,供电公司向王某某发律师函要求他砍伐速生林,遭到拒绝。于是该公司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王某某砍掉速生林,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理由是,王某某的行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侵犯了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7年2月17日,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他认为:当时政府征收的是塔基下方的地,范围以外,政府没有征收,土地是自己的。而且种何种植物是自己的权利,供电公司无权阻挠。是供电公司侵占他的权利,而不是他侵占供电公司的权利。如果说不能种植东西,事先要宣传,不能等到树木种植后才要求他砍掉。
他还说,供电公司事先没跟他协商解决。农民就是靠这些田地生活,若要求他砍伐,供电公司要赔偿经济损失。
1.有充分证据证明线路建设在前,王某某种植桉树在后,不属于补偿范围。
2.王某某种植的桉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且已危及线路安全运行。
3.此前,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发放隐患通知书、告知书、律师函等。
判令王某某应于10日内将种植于220千伏大城Ⅰ、Ⅱ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自行砍伐,并承担本次代理费100元。
案情回顾
家住甘肃兰州红古区平安镇中和村的张某某的宅基地与甘肃电力检修公司负责运维的330千伏海炳线相邻。1992~2014年,该公司因砍伐张某某种植的树木,先后4次向其支付赔偿费。2015年春,张某某以解决其宅院搬迁问题为由再次在线路下种树,该公司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2015年10月14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其在原告所有的330千伏海炳线106~107号杆塔线沿线种植的树木砍伐或移除,排除妨害。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6年5月18日,法院一行十人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强执。结果,张某某拒不配合,其妻贺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坐在树下用威胁、阻挠、自杀等一系列方式抗拒执行,执行过程陷入僵局。工作人员只得暂停强执。
2016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及其妻子贺某某立案侦查,并于7月12日将二人刑事拘留。
“如果还不尽快砍伐高压线下的杨树,会造成严重后果……”7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对其子做了耐心细致的劝说和讲解。第二天,执行法官带领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执行,用半个多小时将69棵杨树全部砍倒,并将树木全部交付张某某的儿子。
那么......
敲
黑板
种树到底该离高压线多远呢?
10千伏及以下——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750千伏——25米
±800千伏——30米
1000千伏——30米
下面这个就是由于安全距离不足引发的事故↓
可是......这个距离是供电公司自己说的?我家的地,凭啥要听他的?
不是供电企业自己定的,有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